格知报喜 | 上市跨国企业高管赴美就职,职位职责惨遭RFE,格知接手拯救L-1终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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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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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L-1签证遇上RFE,不仅是对申请人的心理承受能力的考验,更是对移民律师“对症下药”能力的考验。本期案例的申请人在惨遭移民局质疑后,联系到我们决定更改请格知团队协助攻克RFE,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制定的补件策略获得了移民局的认可,帮助客户顺利获批Approval Notice.

 

案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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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的公司是一家荣获了国际奖项的上市跨国企业,其业务遍布全球20多国家和地区,技术水平和生产规模均跻身领域前列。申请人前律师协助提交的材料受到了移民局的多项质疑,特别针对非常笼统的“高管”职位职责方面十分挑剔,其中比较关键的几点分别为:

  1. 在国内公司担任经理高管期间是否履行了经理高管职责;
  2. 转至美国公司担任经理高管,能否履行其经理高管职责和义务;
  3. 由于申请人在国内薪资发放是另一家公司(因为国内公司多层结构的问题),移民局质疑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内任职。

尽管移民局自有针对L1案件的审核制度,但是最近的审理标准越来越严格,对于此类案件,高管职责的起草十分关键。为了避免移民局质疑,我们在准备材料期间,特别与客户仔细沟通,并提交了跟多证明受益人职位符合高管的文件,如:中美公司分别出具职位职责信函(含具体职责与百分比)、申请人以高管身份参与的中美会议记录、受益人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图等。

在一系列确凿的证据和合理化的强大辅助材料面前,移民局没有继续开尊口“挑刺”,而是直接批准了本次RFE,这场“拯救L-1”大作战终于在我们的不懈努力跟扎实经验面前宣告胜利!

 

敲黑板

小格在这里也贴心地为大家准备了L-1(跨国公司高管)的科普小贴士:

L1 签证是非移民工作签证,适用于在美国和所属国都有商业实体的跨国公司派遣高级管理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到美国公司进行短期工作的签证。美国公司和受益人所属国公司应具有母子公司关系,或者总分公司关系,或者其它的附属关联关系。对于跨国的非盈利组织,跨国宗教组织或跨国慈善机构,L1签证也同样适用。具体来说,L1签证分为L-1A和L-1B,下面我们来讲讲两者的区别:

 

L-1A:经理级高管

L-1A是为所属国公司将公司现有的高级管理人员派遣至关联的美国公司工作所设计的。在公司为其提交申请的前三年内,该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所属国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公司成立并运营超过一年以上的,受益人首次L-1A签证的有效期通常为三年;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受益人首次L-1A签证为一年。有效期期满以后,如需申请延期,单次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此种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是七年。

 

L-1B:专业技术人才

L-1B 是为所属国公司将具有专业知识的现有工作人员派遣到美国关联公司工作所设计的。在此,专业知识的定义为对美国公司的产品,服务,调研,设备,技术,管理或者其它国际市场问题上有很强的专业知识,或者对公司的流程有高层次的学术知识或技艺。一般情况下,L-1B 的首次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期满后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两年。L-1B签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五年。

上述两种签证均允许还未建立美国关联公司的所属国公司将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派到美国进行美国关联公司的筹建工作。另外,对于一些经常使用L1签证进行员工外派的大型跨国公司,美国移民局设立了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程序。在这种程序下,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一次递交申请将一定数量的经理高管和拥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派遣到美国的关联公司工作,以节省资源。

 

L-1签证优势

和其它类别的非移民签证相比,L1签证有它独特的优势。其一,许可受益人拥有双重倾向。也就是说,该签证的持有者可以有移民倾向,所以在申请签证的过程中,面签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其签证。同时,该类签证持有人还可以自由转换为绿卡身份而不影响L1身份。其二,如果L-1A持有人计划通过申请EB-1C获得美国绿卡,由于EB-1C一般没有排期,当持有人的EB-1C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人就可以很快进行身份调整快速获得绿卡,不需要等待漫长的绿卡配额排期。

 

L-1签证程序

新设立的公司为员工申请L1的一般程序:

  • 与律师讨论商业计划,做可行性评估,确定律师委托代理,确定公司关联关系;
  • 注册美国公司,申请美国公司联邦纳税号(EIN);
  • 申请美国公司银行帐号;
  • 美国公司股东把初始运作资金投放到美国公司帐号,投资的资金应该足够使得美国公司能够运转下去;
  • 美国公司租办公室或商业场所,如有必要可雇一个员工负责筹备工作;
  • 申请美国公司商业许可证。特殊行业还要有特殊执照或许可;
  • 撰写美国公司的商业计划书;
  • 收集整理所属国公司文件,美国公司文件,两个公司互相关联的注资文件,以及L1受益人材料;
  • 律师整理表格,起草申请信,优化材料,向移民局送件;
  • 移民局批准。  (在美国直接转成L1身份或者通过领事馆申请L1签证进入美国);
  • 经营运作美国公司,使之发展壮大,业务增长,人员增长;
  • 一年届满前,如果公司有一定规模,可提交L1延期申请。

 

现存运营的公司为员工申请L1的一般程序:

  • 在律师的指点下,收集整理所属国公司文件,美国公司文件,收购及注资文件,以及L1受益人材料;
  • 律师整理表格,起草申请信,优化材料,向移民局送件;
  • 移民局批准(在美国直接转成L1身份或者通过领事馆申请L1签证进入美国);
  • 如果是收购现有美国公司,而被收购者具备了一定规模则可以尝试以EB1C的方式提交移民申请。EB1C  I-140批准后,通过I-485调整身份或者通过领事程序申请移民签证登陆美国就获得永久正式绿卡。

 

申请L1签证需要准备I-129表格以及其它三方面的材料:

  1. 是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材料
  2. 是所属国公司的相关材料
  3. 是签证受益人自身的材料。

 

美国公司需准备的材料:

A. 如果公司是大型的、成名的公司,需提供:

  • 由公司总裁、公司律师、公司秘书或其他负责人员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书面说明;
  • 以上说明书必须附上其他证明文件,例如:公司最近的年度财务报告,证券委员会财务申报,或者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文件。

 

B. 如果公司是小型企业,需提供:

  • 由公司负责人签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书面说明;
  • 附上其他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证明材料,例如: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报告、报税表、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

 

C. 如果公司是在美国新设立的公司,需提供:

  •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书面证明,以及公司财政能力;
  • 以上证明需要附上相应的公司资金证明、境外公司提供的财务资金证明、公司注册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银行对账单、损益表或其他会计报表、报税表。

 

中国公司需准备的材料:

公司设立主体的相关材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记录,损益表,会计报告,报税表,财务资金证明,业务经销合同等。

 

签证受益人自身需准备的材料:

一封由雇主公司负责人签字的证明信,需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 证明信应当说明雇员在境外公司和即将前往的美国公司的工作情况。
  • 证明信应当包含如下信息:工作职责,职位名称,管理的员工人数,管理的员工类别,岗位资格要求,权力级别,工资状况,受益人为雇主在境外公司担任管理或专业职位工作的时间(以证明受益人满足在申请前的三年内在美国境外关联公司工作了至少一年)。

 

准备签证材料以及完成支持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项,在此小格建议各位务必寻求有经验的律师的帮助,以免出现漏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此篇文章只作为一般的提供信息的用途,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如果需要具体的法律咨询,请联系格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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