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法101条款(专利客体)修订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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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关注法律界的相关动态,格知律所为您及时报道美国专利法101条款的最新修订进展。

 

    由于专利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参议员Thom Tillis(左,参议院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和参议员Chris Coons (右)提出了专利法修改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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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将从现行专利法第101条的定义中删除“新”字,并删除对客体可专利性的司法判例。所提出的部分修改草案如下:

 

    第100条:

    (k) 术语“有用的”意为通过人类参与在任何技术领域有具体和实际实用性的任何发明和发现。

 

    第101条:

    (a) 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有用的工艺、机器、制造或物质的组成或任何有用的改进,均可根据本法条的条件和要求获得该专利。

    (b) 本节规定的客体条件仅在考虑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为一个整体时确定,不得忽视或减损对专利权利要求的限制。还将增加该规定中还包括:

    第101条的规定应解释倾向于可专利。

    客体可专利性条件中隐含条件或其他司法案例设定的排除条件,包括“抽象概念”、 “自然法则”或“自然现象”,以及确定或解释这些例外情况的所有案例,不得再应用于第101条所确定专利授权条件。特此废除这些上述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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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2条:

    (f) 功能性权利要求特征——


    以特定功能来表达而没有记载用于支持该功能的结构、材料、或行动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该特征应被解释为覆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动,或其等同。

    参议院知识产权委员会就此草案进行了三次听证会,各界人士发表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参议员Tillis回应了各界说法,并表示草案将会改变。

    首先,草案对于“实用性”的定义,即“通过人类参与在任何技术领域有具体和实际实用性”,需要进一步进行限定。部分人认为该定义可以被足够明确地解释,而另一部分人认为该定义不够明确。参议员Tillis表示,“很明显,这些术语需要更好的限定,或者使其内容更加具体。”

    其次,关于第112条第 (f) 款,发明家Paul Morinville认为,作为一个例子,软件代码语言几乎不可能满足该条款的要求。然而,参议员Tillis指出技术公司普遍担忧该条款的语言并不能够筛除大多数人都会认为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明显是软件和商业方法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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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参议员Tillis暗示将会将研究豁免写入新的修改草案中。尽管密歇根大学的Rick Brandon已使人们对不再惧怕该修改草案将广泛先占基础研究成果,参议员Tillis依然愿意考虑“提高实验用途和研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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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参议员Tillis认为基因专利问题已不再具有争议性。参议员Tillis明确表示:“我们不会碰基因问题。”换言之,参议员Tillis表示基因技术的专利情况将保持现状,即自然存在的基因不可专利,而基于对自然世界研究的突破性治疗手段、技术或其他改进是可以专利的。当然,这二者的区别并不是黑白分明,但就听证会所表达的意见而言,这种情况暂时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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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目前的修改草案还会有进一步的修改。我们会对后续进展进行跟踪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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